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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要闻】私家花园?强制拆除!

2021-10-12 13:28:08    房丹阳     本地要闻    浏览: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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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对太阳城小区香草河南岸一处圈占城市公共绿地的违建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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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占面积超过200平方米


日前,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巡查到太阳城小区香草河南岸时,发现一处城市公共绿地被一居民私设了栅栏,俨然一副“私家花园”的模样。


经现场测量,该处绿地被私设栅栏长度达66米,圈占绿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随即,执法人员对私自占用绿化的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劝导和教育,告知其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城市绿化,此行为破坏了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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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执法大队强制拆除


在现场,由于当事人未能出具规划部门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随后,执法队员对当事人开具停工(核查)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内自行拆除栅栏,恢复已损坏的绿化。


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执法队员每日对此地加强巡查。然而,当事人在自行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执法大队于近日召集数名施工人员,对该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拆除,归还绿地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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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城市绿化用地私自“圈地”,不仅违规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还影响市民通行。今后,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巡查管控,对“圈地”行为绝不姑息,严格执法。一旦发现违建现象,立即进行查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丹阳日报

免责申明:文章内容综合来源于网络、只作分享、非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本文内容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房丹阳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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